禁不住日薪800元诱惑 将银行卡和密码提供他人 10人帮赌博平台“转账”获刑
只要将手机卡、银行卡等交给他人,并配合刷脸,就能轻松一天赚800元。孟某某等人以为找到“生财之道”,殊不知已经迈进了犯罪深渊。近日,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以帮助网络信息活动罪判处孟某某、张某某等十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三千至三万元不等,责令退缴违法所得。
“每天300-600元,包吃包住,男女不限,工资日结。” 2023年1月初,受“上线”顾某(另案处理)的指使,孟某某在微信朋友圈、招工平台等发布招工广告,并在后面附上了联系方式。
正缺钱的郑某看到广告后,便联系上孟某某。“我们是给某地的老板转账避税,只需要提供银行卡、交易密码和绑定的电话卡,其他什么都不用做。”孟某某介绍。
虽然郑某担心是“洗钱”,但是想着什么都不用做,每天能拿到几百元钱,最终向孟某某提供了银行卡、电话卡及刷脸验证服务。为扩大“业务”规模,孟某某还主动给“下线”发布“任务”:多介绍一人,以每天700元结算报酬;介绍5人以上,以每天800元结算报酬。被“任务”激励的张某某、蒋某某等人不仅提供自己的多张银行卡,并先后介绍多人出借银行账户。
2023年7月,点军警方对此案立案侦查,将孟某某、张某某等十人抓获归案,并将涉案网站及APP送科技公司鉴定,确认具有赌博的特征和功能。
去年9月18日,该案移送至点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面对犯罪嫌疑人间聊天记录删除、涉罪金额回忆不清的情况,为查明犯罪数额、还原案件真相,承办检察官会同警方调取了数万条银行交易流水逐笔调查核对,犯罪嫌疑人均对指控数额没有异议。
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在案证据认定,2023年1月至4月期间,孟某某、张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组织他人出借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,配合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,经手出借的银行卡被网络赌博平台用于收款,支付结算金额共计5330余万元,共计获利18万余元。
去年12月13日,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,作出如上判决。
承办检察官提醒,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银行卡,以及微信、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,均属违法行为。如为他人实施电诈、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,达到一定情节时,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。